• 手机版

    扫码体验手机版

  •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游客您好
第三方账号登陆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 免费买房看房热线

    400-123-4567
    9:00-18:00全年无休,欢迎致电
  • 招商加盟热线

    800-223-3555
    赠送3万元店铺装修基金
  • 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8:00-16:00

    客服电话

    400-123-4567

    加盟热线

    400-213-2344
  • 星点互联APP

    随时掌握企业动态

  • 扫描二维码

    关注星点微信公众号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政策法规 admin 2023-10-7 16:12 496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受委托银行、12329公积金热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满足缴存 ...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受委托银行、12329公积金热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业务

受理大厅: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 用效率,更好满足缴存人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 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合实 际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

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上调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普通 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原最高可贷额度基 础上上浮20%。多子女家庭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证机 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证明材料认定。已享受高层次人才住 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的缴存职工不再享受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二)放宽房产查询证明要求

核查房产查询证明时,只核查兰州市域内(含兰州新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

(三)调整部分贷款判定标准

允许缴存职工离异未满一年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相关证明材料

1.取消办理过户后的一手现房(商品房)、二手房公积金贷

款所收取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2.取消“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信用报 告》显示有未结清的非银行消费贷款或为他人商业住房贷款提供

担保,不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二、 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兰州市 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已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项目(楼盘) 登记手续)首付款,提取额合计不超过购房协议中约定的首付款 金额。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得再以

《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商品房认购协议;3.购房定金票  (公积金余额不够首付款的,须提供首付款自付部分票据);4.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5.结婚证(拟认购房屋

在配偶名下时提供)。

 

时限: 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之日起至完成网签备案之日止

可申请提取1次。

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本人申请办理,不 得由他人代办。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缴 存人和房地产企业应在收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备案,并及

时将合同备案号或备案证明反馈至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后,职工 本人及配偶、房地产企业应配合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已提取的

住房公积金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放宽“老旧小区增设电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放宽原“纳入到省、市政府老旧住宅小区电梯改造目标任务 范围”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取备案”等条件限制。调整为“经 相关主管单位许可,缴存人在室外公用部位增设电梯,并由本单 元业主家庭分摊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 积金。”同一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分摊协议或方案

明确的个人分摊金额(政府提供资金补贴的应扣除政府补贴部分)。

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 《不动产权证书》;3 .新增设 电梯的《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4.新增设电梯费用 分摊协议或方案(应加盖增设电梯项目所在社区、街道或住建部

门公章);5.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在配偶名下时提供)。

 

时限: 以新增设电梯的《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日期为准,5年内提取1次。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2 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

行。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pdf


 

评测视频 更多+
原创推荐 更多+
热游资讯 更多+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123-4567

24x7小时免费咨询

  • 上海市虹口区海伦中心B座4F4055-4056室
  • 星点互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关注官方微信

  • QQ在线客服1

    在线联系

    QQ在线客服2

    在线联系
Powered by Discuz!X3.5 ©2001-2013 Discuz Team.星点互联设计( 陇ICP备18002965号-1 )营业执照